??????一、禁毒法的概念
禁毒法有廣義、狹義之分。狹義的禁毒法即名為《禁毒法》的專門法典,我國尚缺乏。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禁毒的決定》勉強可以稱為狹義的禁毒法,但該法更準確地說只是禁毒單行法,而且目前處于有關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的規定繼續有效,有關刑事責任的規定(已經為97年新刑法所吸收)無效的尷尬地位。
廣義的禁毒法即關于毒品的管制、毒品犯罪與毒品濫用的預防、控制與懲治(懲罰、矯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從形式上看有以下三種:一是系統的禁毒法律,即禁毒專門法典,如我國正在抓緊制定,擬于2006年頒布實施的《禁毒法》;二是單行禁毒專門法律法規,如《關于禁毒的決定》、《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三是非禁毒專門法中的附屬禁毒法規范,如《藥品管理法》、《海關法》等中涉及禁毒的法律條文。本文所使用禁毒法這一概念,一般指廣義?!?/p>
各國禁毒立法大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即多貫徹“嚴禁”的方針,都試圖構建一個完整、嚴密的禁毒法律網絡,以有效控制毒品,如一般都針對禁種、禁制、禁販、禁吸四個環節進行立法,對毒品犯罪的處罰嚴厲等。這種立法特點,與毒品的巨大社會危害性是一致的。不過,也有少部分國家的禁毒法相對寬松,甚至有的國家還實行毒品有限合法化的政策 ,不過這多是因為毒品生產與貿易已經滲透成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或者在毒品長期禁而不絕后所選擇的另一種無奈的毒品對策?!?/p>
二、禁毒法的起源與流變
?。ㄒ唬┒酒吩谥袊脑缙趥鞑ァ?/p>
中國的鴉片與罌粟,都是在唐初由阿拉伯商人朝貢給中國皇帝而逐步流傳。當時,鴉片作為一種藥物輸入,罌粟則是作為一種名貴的觀賞花草。唐至明600余年,罌粟與鴉片的藥理與作用被歷代名醫日益認識并逐步推廣。一些中醫開始利用罌粟籽和殼作為與其它中藥配伍的藥材。明朝,在追求享樂的氛圍中,鴉片成了貴族熱衷的“神品”,逐步形成了一個吃鴉片的階層。鴉片從藥用品蛻變為奢侈品。清朝初年,吸食鴉片之風由臺灣、廈門等地傳入內地,逐漸成為當時社會的不良習俗。清朝中葉后,鴉片貿易成為西方列強對華政策。到1835年,據估計中國吸毒人數已經劇增到200萬人以上,吸食者幾乎包羅各種職業、各個階層。 19世紀30年代后期,鴉片問題開始動搖清朝封建統治基礎,關系到國家與民族生死存亡。 有的學者推測,在鴉片戰爭前夕,中國的吸毒者可能超過400萬人。
毒品的逐步泛濫及其對中國政治、經濟、軍事、文化等各個方面日益巨大的負面影響,成為中國禁毒法誕生的催化劑。
(二)中國禁毒法的起源與清朝的禁煙法
1.世界上第一個禁煙令及其發展
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康熙皇帝曾下令將進口鴉片的稅率提高1.5倍以減少鴉片的進口量,但鴉片輸入有增無減。雍正七年(1729年),中國皇帝頒布了世界上第一個禁煙令,規定鴉片不準銷售鴉片,違禁者枷號一月,發配充軍;私開煙館者,首犯判役刑監候,從犯杖責一百,流放邊疆。并責令地方官員及海關監督如有不切實履行職責,縱容私運者,要嚴加處罰者,不得寬貸。次年,又頒布專門針對臺灣的禁令:“臺灣流寓之民……販賣鴉片煙者,亦分別治罪?!?
干隆和嘉慶年間,清政府又多次發布禁止鴉片販運、進口、罌粟種植及吸食鴉片的法令。嘉慶繼承了雍正以來對“興販鴉片”和“開設煙館”的處罰規定,還第一次把矛頭指向了外國對華的鴉片貿易,從關稅表中剔除了鴉片,禁止鴉片進口,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打擊外商的走私鴉片活動。同時明確規定禁止在國內種植罌粟,任何購買、運輸、銷售鴉片的行為都是非法行為。此外,嘉慶還頒旨令刑部制定了《吸食鴉片煙治罪條例》,把禁煙范圍從過去的單純禁止販賣擴大到禁止吸食,首開以刑法手段制裁吸毒者的先河。
道光皇帝繼續推行禁煙政策,在禁煙立法方面多有作為。道光三年(1823年),發布《失察鴉片條例》,以后年年下達禁煙上諭。道光十一年(1831年),公布禁種條例。同年,又頒布禁吸條例。1838年,又頒布《欽定嚴禁鴉片煙條例》,將清廷歷次發布的有關禁販、禁吸、禁種的規定合編為39條,成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綜合性的禁煙法典。
19世紀30年代后期,在鴉片問題上經過“弛禁”與“嚴禁”之爭后,清政府明確了“嚴禁”的政策。這一方面促進了中國禁毒工作的深入和禁毒法的進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深化了中國與英、法等外國列強之間的矛盾?!?/p>
2.鴉片戰爭及鴉片貿易的合法化
兩次鴉片戰爭,以中國慘敗而告終。1858年11月,清政府分別與英法美訂立《通商章程善后條約》,這標志著鴉片貿易的合法化。隨后,又解除了禁吸、禁販、禁種、禁制的法令,開始了中國近代史上的所謂“弛禁”時期。 清政府從禁煙到承認鴉片貿易合法化,直到發展成鴉片稅成為財政支柱,這是一種悲劇性的轉變。
3.清朝末年的禁煙法令
在施行新政的背景下,1906年9月清政府提出“十年禁煙計劃”,開始了清政府的第二個禁煙時期。清政府頒布《禁煙章程十條》,此后又連續發布《稽核禁煙章程》、《禁煙查驗章程》、《禁煙議敘議處章程》、《購煙執照章程》、《管理售賣膏土章程》等專門法令;1907年所定《新刑律》專列鴉片煙罪;1909年10月民政部與修訂法律大臣又會訂《禁煙罰懲條例》;此外,清政府還加強了禁煙國際合作,例如1907年簽訂了《中英禁煙條約》;1909年在上海召開萬國禁煙會議,形成了決議案九款,相對完備的禁毒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清末的這次禁煙運動成效顯著,而完善的禁毒立法是一個不能忽視的重要原因?!?/p>
從清代禁毒立法狀況來看,中國是世界上頒布禁毒令最早、最多的國家,也是禁毒法律體系最為嚴密的國家。盡管從總體上看,中國近代禁毒史基本上是一場悲劇,但是中國早期的禁毒法制實踐,客觀上也為中國禁毒法的發展與完善積累了寶貴的經驗。
(三)民國時期的禁煙法
辛亥革命勝利后,民國政府繼續推行禁煙政策。1912年3月2日,孫中山即頒布禁煙令。袁世凱竊國之后,繼續實行禁煙政策,除了繼續沿用清朝禁毒法令,還發布了一些新的禁煙法令,并批準了《海牙禁煙公約》。民國初年的禁煙包括禁種、禁運、禁售和禁吸四方面,主要法令有《暫行新刑律》、《禁種罌粟條例》、《嗎啡治罪條例》等?!?p#分頁標題#e#
南京國民政府仍較為重視禁煙立法。初期所頒布的禁煙法令主要有:《禁煙暫行章程》(1927年9月)、《修正禁煙條例》(1927年11月)、《中華民國刑法》(1928年)第271-277條之鴉片罪 、《禁煙法》(1928年9月,共7條,主要內容為限令自1929年3月1日后,全國一律禁止吸食)、《禁煙法施行條例》(1928年9月,共7章19條)、《厲行禁絕鴉片及其它代用品實施辦法》(1929年6月)、《修正禁煙法》(1929年7月)等。
1935年,國民政府推出“六年禁煙計劃”,在六年禁煙時期(1935-1941年),發布了大量禁煙法令。僅在六年禁煙初期(1935-1937年)所頒布的重要禁煙法令就有近30項,如《禁煙實施辦法》(1935年4月,對鴉片的種、運、售、吸四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禁毒實施辦法》(1935年4月,對嗎啡、海洛因、紅丸等毒品限禁最重,規定吸食烈性毒品者必須在1935年內自動投戒,違令者送戒毒所;如1936年仍有吸毒者將處5年以上徒刑,制造、運輸、販賣毒品者處死刑)、《檢舉煙民登記辦法》(1936年)等。在六年禁煙后期(1938-1941)頒布的重要禁煙法令也有十余項,如《修正禁煙治罪暫行條例》(1938年4月)、《修正禁毒治罪暫行條例》(1938年4月)、《檢查各省市煙民暫行辦法》(1939年10月)等??箯垥r期遷都重慶后,國民政府又制定了“三年禁煙善后計劃”,在此期間繼續完善了有關禁煙法令?!?/p>
不管是嚴禁還是弛禁,至少從表面上看,民國時期歷屆政府均堅持了禁煙政策。由于毒品日益泛濫的嚴重現實,以及禁煙立法技術的日趨成熟,不管是數量還是質量,這一時期的禁煙立法較之清代,都有較大的發展。然而,遺憾的是,由于政府腐敗、外患、內戰等各種原因的交織,到1949年,國內罌粟種植面積竟高達2000萬畝,吸毒者達2000萬之眾。 嚴酷的現實表明,舊中國無法解決沉重的毒品問題?!?/p>
(四)建國初期至20世紀70年代后期的禁毒法
中國共產黨歷來堅持嚴厲禁毒的方針,早在根據地時期就發布了不少的禁毒法令,如陜甘寧邊區《禁煙禁毒條例》(1942年)、《查獲鴉片毒品暫行辦法》(1942年)等。新中國成立后,立即開展了轟轟烈烈的禁毒運動,并制定發布了不少禁毒法令。1950年2月24日,發布《關于嚴禁鴉片煙毒的通令》,規定了全國的禁毒綱領。1952年7月30日,中央批準了公安部的《關于開展全國規模的禁毒運動的報告》。同年10月,政府院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毒犯條例(草案)》18條。在中央禁煙立法同時,各大行政區也配套發布了相關禁毒法令,如《西南軍政委員會關于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1950年7月31日通過,1950年12月19日修正)、《西南區禁絕鴉片煙毒治罪暫行條例》(952年12月28日西南軍政委員會公布)、《內蒙古自治區禁絕鴉片煙毒實施辦法》(1951年4月14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頒發)、《關于嚴禁鴉片煙毒及其它毒品的命令》(1952年2月9日東北人民政府發布)、《西北軍政委員會關于禁絕鴉片煙毒的實施辦法》、《華北區禁煙禁毒暫行辦法》、《東北禁煙禁毒貫徹實施辦法》等。
建國初期禁毒法體現出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全國法與地方法結合,緊密結合禁毒斗爭形勢需要的顯著特點,并以運動式的方式全民踐行。盡管由于歷史的原因,當時的禁毒法較為粗糙,但為禁毒運動的開展和打擊毒品犯罪分子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953年,中國政府向世界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為無毒國。新中國能在短短三年內禁絕毒品,禁毒法功不可沒?!?/p>
20世紀60年代初期以后,私種罌粟和販毒在部分地區出現反復。針對這一現象,1963年5月26中共中央為頒布了《中央關于嚴禁鴉片、嗎啡毒害的通知》,規定嚴懲私藏毒品、吸食毒品、種植罌粟、私設地下煙館、販賣毒品等犯罪行為;規定對吸毒犯應強制戒毒,對已吸食鴉片或打嗎啡針等毒品成癮者,必須指定專門機構嚴加管制,在群眾監督下,有計劃、有組織、有步驟地限期強制戒除,在吸毒嚴重的地區可以集中戒除;規定凡自己吸食毒品,但自動交出毒品并坦白交待其犯罪行為者,可從寬處理。1973年1月13國務院又頒發了《關于嚴禁私種罌粟和販賣、吸食片等毒品的通知》,通知重申1950年《關于嚴禁片煙毒的通令》,要求發動群眾同私種罌粟和販賣、食鴉片等毒品的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規定嚴懲偷運、販運毒品犯罪行為,對吸毒者實行強制戒毒?!?/p>
總體而言,20世紀50年代至70年代后期,由于對毒品的有效控制及法制建設的滯后,我國禁毒立法的數量不多。在原則性與靈活性結合的立法思想下,禁毒法規還明顯具有粗而不細的特點?!?/p>
三、現行禁毒法律體系
從上文對我國禁毒法發展的歷史回顧中,可以發現禁毒法與禁毒工作之間所存在的密切關系:禁毒立法是禁毒工作的基礎,禁毒斗爭形式的嚴峻化必然促進禁毒法的完善與發展 ,而禁毒立法是否完善并得以較好的執行的則是禁毒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志。20世紀70年代末期以來我國禁毒法的發展,同樣印證了這一規律。
1979年,云南省永德縣明朗鄉破獲被認為是我國自1952年禁絕毒品以來的第一起毒品案件,此后又陸續在全省查獲鴉片1.6萬兩 ,毒品的大量查獲,標志著我國無毒史的悄然結束,毒品再次成為曾經毒害深重的中國不得不正視的問題。同時,毒品死灰復燃的趨勢,也促進了禁毒立法工作的再次展開。從1979年《刑法》規定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1981年《國務院關于重申嚴禁鴉片煙毒的通知》的發布,到199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禁毒的決定》、1995年國務院制定《強制戒毒辦法》,再到1997年新《刑法》專設毒品犯罪章節、2003年司法部發布《勞動教養戒毒工作規定》,20余年來,我國禁毒法律體系重新得以初步構建,并日益完善和發展。目前《禁毒法》已經列入本屆人大立法規劃,預計2006年頒布實施。這一禁毒專門法典的通過,必將使我國禁毒法制建設跨上新的臺階,極大的促進我國禁毒工作的發展。
從不同角度,可以對我國現行禁毒法律體系的基本構成作不同的分析:
1.從立法主體不同的角度,可以把禁毒法分為國際公約、法律、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司法解釋及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五個基本構成部分,這是對禁毒法的最基本分類?!?/p>
?。?)國際公約
1909年2月,第一次國際禁毒會議“萬國禁煙會議”(又稱“國際鴉片會議”)在上海召開,中、日、英、法等13個國家參加。會議雖然沒有簽署正式條約,只是形成了決議案九條但是這次會議拉開了國際禁毒合作的序幕。1912年,第一個國際禁毒公約《海牙公約》簽訂。此后,國際禁毒合作與國際禁毒立法發展迅速,國際社會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禁毒國際公約。20世紀90年代中期,國際社會有關毒品和毒品犯罪的國際公約、協定及議定書共約17個。其中最重要的有三個:《經<修正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的議定書>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單一公約》、《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和《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我國已經分別于1985年6月12日(前兩個國際公約)、1989年9月4日(后一個國際公約)參加或者批準了這三個國際公約。因此這三個國際公約屬于我國禁毒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有責任和義務遵守和執行?!?p#分頁標題#e#
?。?)法律
法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并通過的基本法律,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普遍施行于全國?!?/p>
現行禁毒法律主要有三部:○1《刑法》(1979年通過,1997年修改,第六章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191條洗錢罪);○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1990年12月,共16條);○3《治安管理處罰條例》(1994年,第24條“禁吸” 、第31條“禁種” )。其中僅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為專門的禁毒單行法律,其它法律只有部分內容是關于禁毒問題的規定,即只有一些附屬禁毒法條文,或者與禁毒密切關聯?!?/p>
?。?)行政法規與部門規章
由國務院及其各部委、直屬機構制定并施行全國,其法律效力低于法律。比較重要的有《麻醉藥品管理辦法》(1987年)、《精神藥品管理辦法》(1988年)、《強制戒毒辦法》(1995年)、《戒毒藥品管理辦法》(1995年)、《強制戒毒所管理辦法》(2000年)、《勞動教養戒毒工作規定》(2003年)等?!?/p>
(4)司法解釋及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等
司法解釋,是指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1981年6月10日)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屬于法院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的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的解釋。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十二省自治區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會議紀要》(199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1994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毒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幾個問題的答復》(199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向他人出賣父輩、祖輩遺留下來的鴉片以及其它毒品如何適用法律的批復》(1988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1991年4月2日)等等?!?/p>
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其含義比司法解釋廣,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安全部制定通過的并可施行于全國的規范性文件,如規定、決定、解釋、批復、通知等。因此,從邏輯上講,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釋在內。例如《公安部關于貫徹執行<強制戒毒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1996年5月30日)、公安部《關于毒品案件立案標準的通知》(1988年7月13日)、《公安部關于對用于毒品犯罪的他人財物是否應予沒收的批復》(1992年8月4日),等等,都屬于司法機關規范性文件?!?/p>
(5)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如《江蘇省禁毒條例》(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于1999年12月21日通過,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安徽省禁毒條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3年8月23日)、《湖南省禁毒條例》(2004年1月6日經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禁毒條例》(1993年10月28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四川省禁毒條例〉的決定》修正)等?!?/p>
地方政府規章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所制定。如《陜西省戒毒所管理辦法》(陜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7月20日)、《廣東省戒毒所管理辦法》(廣東省政府,1993年1月30日)、《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禁毒的通告》(1995年4月26日)、《南京市政府關于查禁毒品的通告》(1995年8月5日)等。
與其它省市相比較,上海的地方性禁毒立法較為滯后?!?/p>
2.從部門法的角度,可以把禁毒法分為刑法、行政法兩大基本組成部分?!?/p>
部門法又稱法律部門,是指一個國家根據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劃分的本國同類法律規范的總稱。部門法所指同類法律規范,不包括國際法,僅指國內法;不包括已經失效的法,僅指現行法;不包括將要制定但尚未制定的法律,僅指已經頒布生效的法律。 我國法律體系包括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部門?!?/p>
禁毒刑法主要是指《刑法》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和191條(洗錢罪)。禁毒行政法則較多,包括《強制戒毒辦法》、《麻醉藥品管理辦法》、《精神藥品管理辦法》等專門禁毒行政法規,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關于禁毒的決定》等中有關禁毒的行政法規范。
3.從禁毒法適用地域范圍角度,可以把禁毒法分為全國性禁毒法和地方性禁毒法兩大基本構成部分。
全國性禁毒法是由中央國家機關所制定,適用于全國。如《刑法》、《關于禁毒的決定》等。地方性禁毒法則由地方國家機關制定,其適用范圍限于地方。如《云南省嚴禁毒品的行政處罰條例》(1989)、《甘肅省人大常委會關于查禁毒品的規定》(1990)、《四川省禁毒條例》(1993)等?!?/p>
此外,還有其它一些分類方法,例如根據“禁吸、禁販、禁種、禁制”的“四禁”方針,把禁毒法分為禁吸法、禁販法、禁種法、禁制法,等等?!?/p>
四、禁毒法的主要內容
?。ㄒ唬┒酒返姆晒苤啤?/p>
1.毒品的法律定義
什幺是毒品?從不同的角度,可以對其作出不同的界定。根據我國現行禁毒法律規定,毒品是指國家依法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關于禁毒的決定》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務院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列舉了5種毒品。1997年新《刑法》第357條第一款:“本法所稱的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它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新列舉了甲基苯丙胺(冰毒,這是有針對性的,因為苯丙胺類藥物濫用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日益泛濫的新型毒品。 #p#分頁標題#e#
從毒品的法律定義,可以概括出毒品的兩個基本的特性:一是成癮性,即須屬于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二是法律管制性。這種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藥品必須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管制,國家不進行嚴格管制的藥品,即便屬于能夠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在法律上也不認為是毒品。理解毒品的法律管制性還必須注意一點,國家進行嚴格管制的藥品,必須在被非法使用的情況下,才從藥品轉化為真正意義上的毒品。如果是對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精神藥品和麻醉藥品依法使用,如以醫療為目的合法適用,則尚不能定性為毒品,而還只是藥品。
?